第一条  为加强云浮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城区绿化指标的完成,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实施配套绿化工程建设。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后方可进行建设。
新建工程项目确因实际情况,配套绿化用地比例未能达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四条  绿化补偿费由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绿地建设的直接绿化费用构成,缴纳标准详见《云浮市绿化补偿费标准》(附后)。绿化补偿费由建设单位一次缴清,云浮市公用事业局统一收取。
第五条  绿化补偿费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地建设。该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编制专项绿地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准建手续之前,必须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总平面设计图、规划设计说明书及配套绿化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审核同意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其计算公式是:建设工程项目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等于工程建设用地总面积乘以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控制指标,再减去建设项目实际绿化用地面积。
第八条  凡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按时完成绿化建设,造成配套绿化用地缺少的,按《条例》第三十八的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赔偿标准按本办法第三、四条执行。
第九条  根据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本办法的绿化补偿费标准,可由市公用事业局、市物价局进行适当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调整后云浮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附:
调整后云浮市绿化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m2
| 
 序号  | 
 用地功能  | 
 土地级别  | 
 现行土地最低基准地价  | 
 绿化补偿费标准  | 
 备注  | ||
| 
 土地 补偿费  | 
 绿化 建设费  | 
 合计  | |||||
| 
 1  | 
 商业用地  | 
 1  | 
 2108  | 
 1054  | 
 80  | 
 1134  | 
 范围详见《云浮市市城区商业用地地段一览表》  | 
| 
 2  | 
 1155  | 
 578  | 
 80  | 
 658  | |||
| 
 3  | 
 919  | 
 460  | 
 80  | 
 540  | |||
| 
 2  | 
 混合商住用地  | 
 1  | 
 750  | 
 525  | 
 80  | 
 605  | 
 范围详见《云浮市市城区住宅用地地段一览表》  | 
| 
 2  | 
 615  | 
 430  | 
 80  | 
 510  | |||
| 
 3  | 
 521  | 
 365  | 
 80  | 
 445  | |||
| 
 4  | 
 468  | 
 328  | 
 80  | 
 408  | |||
| 
 5  | 
 404  | 
 283  | 
 80  | 
 363  | |||
| 
 3  | 
 行政公用事业用地  | 
 1  | 
 1200  | 
 360  | 
 80  | 
 440  | 
 范围包含商业、住宅、工业用地范围  | 
| 
 2  | 
 716  | 
 215  | 
 80  | 
 295  | |||
| 
 3  | 
 586  | 
 176  | 
 80  | 
 256  | |||
| 
 4  | 
 382  | 
 115  | 
 80  | 
 195  | |||
| 
 5  | 
 332  | 
 100  | 
 80  | 
 180  | |||
| 
 4  | 
 工业用地  | 
 1  | 
 501  | 
 150  | 
 80  | 
 230  | 
 范围详见《云浮市市城区工业用地地段一览表》  | 
| 
 2  | 
 378  | 
 113  | 
 80  | 
 193  | |||
| 
 3  | 
 317  | 
 95  | 
 80  | 
 175  | |||
| 
 4  | 
 295  | 
 89  | 
 80  | 
 169  | |||
| 
 5  | 
 260  | 
 78  | 
 80  | 
 158  | |||
 
说明:1、用地功能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土地等级按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的土地级别为准。
2、商业用地是指商场、酒店、金融等纯商业用地。
3、混合商住宅用地是指别墅住宅、商品住宅及私人住宅用地。
4、行政公共事业用地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医院、学校、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及行
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等用地。
5、绿化建设费参照《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及本地苗木市场价格计算得出。
6、超出建城区范围但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绿化补偿费标准按本表中相关级别、用地功能的最低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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