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20  19:05:00   信息来源: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二○○○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 环保 空气 标准 修改 通知
抄  送: 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一、 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 
  二、 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 
  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 
  三、 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