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关于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落实工作的函》(粤机编办函〔2018〕405号)文件要求,我局原先设立并公布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和“危险废物转移跨区(不跨省)审批”等5个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附件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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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地方实施许可名称  | 
            
             审批部门  | 
            
             是否需本地落实  | 
            
             已落实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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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时间  | 
            
             落实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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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是  | 
            
             2016年 4月8日  | 
            
             部级文件  | 
            
             《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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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 
            
             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是  | 
            
             2016年 7月13日  | 
            
             部级文件  |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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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是  | 
            
             2016年 2月19日  | 
            
             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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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是  | 
            
             2018年 8月4日  | 
            
             法律修订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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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危险废物转移跨区(不跨省)审批  | 
            
             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是  | 
            
             2016年 11月7日  | 
            
             法律修订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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